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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条例给预付式消费立规

2017-04-22 12:12:22    作者:赖奕波
核心摘要: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部分省市对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报讯  (记者  赖奕波)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部分省市对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记者盘点沪、甘、黑、辽、晥、赣、浙、苏、鲁等9省市新修订的《消保条例》发现,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消保条例》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对经营者立了“规矩”,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9地《消保条例》对预付式消费所做的规定中,都很重视对合同的规范。其中,上海和安徽两地规定“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辽宁省则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其他6省则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9地《消保条例》均要求在合同中规定: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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