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荣生
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改判,牵动人心。7年前,郭某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而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认罪,服刑期间也未获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郭某无罪。
许多人认可这一改判,不只是对一个父亲维护“结石宝宝”权益的朴素同情,更是因为通过司法裁判,将会给消费者主张权利传递信心,有助于营造更优化的法治环境。因维护消费权益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郭某并非第一人。几乎所有同类案件都有一个大体近似的核心情节:当事人以“威胁向媒体曝光”的方式,向生产厂家索要高额乃至天价赔偿,结果反而面临敲诈勒索的指控。不仅受害者本人很难意识到依法维权的边界在哪里,旁观者也搞不清。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维护消费权益的积极性。
消费者的疑窦不无道理。在司法实践中,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明暗交界线”一直存在,以致同案异判的情况并不鲜见。尽管生产商、销售者、服务者过错在先,但由于现实中维权渠道不通畅,原本受害的消费者也可能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而看上去“漫天要价”的行为似乎也印证了敲诈勒索的动机存在。有时候法院倾向于适用敲诈勒索罪来遏止这种过度维权行为。
消费者维权过度,大多是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威胁,这往往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价格。更何况,对于超过当前社会一般公众普遍认知太多、显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因此,对这样的民事维权行为,应该保持刑法的谦抑原则,不应轻易跨过刑、民的边界。正如广东省高院再审意见中指出的:本案尚不能认定郭某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这意味着,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确实存有滑向敲诈勒索的可能,但可以当作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没必要也不应该升格为搅动人心的刑事案件。
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只有坚持违法必究与防止矫枉过正并举,才能让司法判决掷地有声、定分止争,才能在法理、情理、伦理的统一中守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