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正生) 网络传销是一种以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模式。近期,江苏省靖江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中国驰名商标“光芒”在互联网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经分析发现,当前网络传销呈现“四个更”的新动向,亟需引起重视。
一、线上线下“双轮驱动”,迷惑性更强。网络传销大多无经济实体、无实体项目支撑,采取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形式,以纯资本运作、虚拟财富增长为幌子,诱骗群众缴费加入组织,拉人头,形成层级。当前,有的网络传销组织在线下同步建设实体店,举办大型推广活动,增强群众的内心确信,提升传销活动吸引力。
二、扛着知名企业旗号,危害性更大。网络传销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等特点,往往未经工商部门登记,虚构企业、商品、项目等名称,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但是,当前有的网络传销组织在适度发展线下实体店的同时,还扛的知名企业或驰名商标的旗号,混淆视听,社会危害性极大。此举不但损害了知名企业的美誉度,严重影响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易引发集体访事件。
三、“掌上传销”日渐流行,影响面更广。当前,网络传销平台正向移动终端不断拓展,传销对象不再仅限于亲戚朋友,大多利用QQ、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利诱,建个“群”则可形成简单的传销组织,违法成本低,不需要房租、生活费等各种支出。同时,人们参与传销的方式也更为便捷,随时随地,投资、转帐、分红、复投、购物等,一切均可在“掌上”完成。由此,造成了参与传销人员结构的新变化,在“掌上传销”日渐流行的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
四、专业团队流动运作,查办难度更高。惩治网络传销需要依靠大量电子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但客观上电子证据易灭失、易篡改、可复制等特性,全面客观收集的难度较大。同时,当前一些网络传销组织背后潜藏着集方案设计、平台搭建、宣传营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团队,并形成一条产业链,专门为网络传销提供技术支持,对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