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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保险法》深化行业体制改革

2015-10-18 13:41:31    作者:薛新荣
核心摘要: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本报记者   薛新荣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此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同时,现行保险法中还存在监管执法手段不完善,违法成本过低等现象。这些因素都对保险法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对此,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同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这些规定反映出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市场化基调,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释放保险机构活力。

此外,资金管制也将适度放松以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偿二代”在保险法中予以确立

此次保险法修改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科学监管,防范风险,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完善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这主要包括:将中国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予以确立;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保险法;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在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治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管处置措施,防止不合格投资人通过收购保险公司现有股权间接入股保险公司,规避监管审核。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增加保险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行为时的监管处置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范重大风险处置的监管权力行使,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在放开代理、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同时,规定中介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制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适度调整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是此次修改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作了适度上调。

在强化资金运用违法行为处罚方面,根据违法情形和危害程度,征求意见稿将资金运用违法行为分两类分别规定处罚措施:一类是未执行资金运用决策程序、风险管控等要求的行为;另一类是不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从事资金运用业务,未按照规定的投资形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从事资金运用业务,以及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的行为。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应受处罚的违法情形。这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未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动用保证金,未按规定的条件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的销售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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