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谢美)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沪深交易所近日宣布进一步规范融券交易行为。
其中,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深交所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修订,内容与上交所的修订基本相同。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融券卖出后了结负债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主要为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该项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券业务,不会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