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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办法修订剑指市场风险

2015-06-22 09:39:44    作者:李艳
核心摘要:日前,中国证监会宣布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也于同日就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李艳)  日前,中国证监会宣布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也于同日就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层修订两融办法力促市场平稳有序进行,降低杠杆风险意图逐步彰显。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表示,目前A股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发展、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量的迅速增长,亟需进一步优化相关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此次修改意见一方面限制了两融的规模,另一方面使监管机制更为灵活合理,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合理确定了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要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允许两融展期、客户违约条件放宽、调整投资者门槛等同样受到业内人士广泛关注,修订办法的机制更为灵活合理。在李永森看来,此前受困于6个月持有期限,有许多中长期投资的融资客户无法长期持有股票标的,期限到期后只能将融资买到的股票卖出,连本带息归还券商后重新再次购买,人为增加市场冲击。而允许两融展期可以有效避免股票被动平仓加剧急速下跌,从而可以减少对资本市场的波动。

在对客户违约条件规定的层面,此前券商对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即平仓线)为130%。修订后,券商在符合沪深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和违约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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