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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公民免于冤案最后防线

2017-02-25 18:07:11    作者:冯明志
核心摘要:近年来,随着司法纠错程序的深入展开,一批冤假错案得以沉冤昭雪,体现了司法机关直面错误的勇气。另一方面,这些冤假错案也充分说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工作存在着重口供轻物证、不尊重诉讼权利、不尊重辩护意见、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为不尊重司法规律、“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诉讼实践。

□   冯明志

 

近年来,随着司法纠错程序的深入展开,一批冤假错案得以沉冤昭雪,体现了司法机关直面错误的勇气。另一方面,这些冤假错案也充分说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工作存在着重口供轻物证、不尊重诉讼权利、不尊重辩护意见、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为不尊重司法规律、“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诉讼实践。

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破解以往诉讼实践的症结问题,严格裁判尺度,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倒逼各阶段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理念,以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去年10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尊重诉权、强调证据、规范侦查、依法裁判等多方面,为刑事诉讼规定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日前最高法发布《实施意见》,强调以更加尊重司法规律的方式开展审判工作,就是要求审判机关不仅扮演好庭审裁判员的角色,更要充分发挥作为冤假错案“守门员”的职能。

具体而言,首先,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侦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其次,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归根结底,就是要向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亮剑,尽最大努力杜绝屈打成招的悲剧。其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这就是要求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避免国家定罪权伤及无辜。其四,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

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实施意见》是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重要文件,其蕴含的尊重司法规律的理念,更与每个公民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将成为保障公民免于冤案之祸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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