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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率还有不少提升空间

2017-01-14 10:34:46    作者:赵荣生
核心摘要:审视近年来发生的冤案,大多是因为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强行作出有罪判决。

□   赵荣生

 

审视近年来发生的冤案,大多是因为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强行作出有罪判决。

近日,河北省高院院长卫彦明在向省第十二届人代会报告该院2016年工作时透露,河北省法院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不能认定犯罪的212人依法宣告无罪,无罪判决率为0.383%,即每万名被告人中,约有38人最终宣告无罪。

在司法审判中,无罪判决率是个很容易被忽视的概念。当年最高法时任院长肖扬说:无罪判决率是一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它不但与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紧密联系,而且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终局确认。

为什么会出现无罪判决?这是因为客观上我们还不可能达到“上帝的标准”,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案件也是由人来审判的。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三项“标准”,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侦、控、辩、审各方对证据采信、诉辩认知不同,难免会出现无罪判决。如果片面要求控、审方绝对一致,排除无罪判决,反倒是违背了司法规律。

无罪判决存在于世界各国。当然,因为定罪证据标准不同,各国在无罪判决率上也有所差异。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无论是与欧美法系国家相比,还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都相差甚远。一个颇为奇怪的现象是:随着社会发展,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在大幅攀升,无罪判决率却一路走低。

为什么会出现无罪判决率偏低?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有诉讼制度成因,也有司法人员素质原因,既有传统刑罚观念的桎梏,也有公检法制衡不力的因素,但归结起来,还是在刑法理念、司法政绩观上出现“偏差”。在现实中,无罪判决与业绩考核“紧密相连”。总的来看,“无罪判决率”还有不少提升空间。期待在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中,秉持先进理念,健全诉讼程序,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用前行的司法正义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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