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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案:跨区域投资保护制度亟需完善

2014-09-19 15:40:51    作者:刘建伟
核心摘要:日前,有部分中央媒体报道了由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恶意诉讼的救济途径——大亚湾案的综合思考研讨会”。会上透露的一些事实和观点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   本报记者   刘建伟
  日前,有部分中央媒体报道了由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恶意诉讼的救济途径——大亚湾案的综合思考研讨会”。会上透露的一些事实和观点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此次研讨会上法律专家认为,跨区域投资者正在成为一个法律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地方保护的习惯势力,合作之初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之地方司法系统的不健全,一旦发生经济或其他纠纷,他们的法律维权之路将打入“罗生门”。
  “恶意诉讼的救济途径——大亚湾案的综合思考研讨会”的资料显示,桂林市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20年前从广西桂林到广东惠州大亚湾异地投资,独资在大亚湾成立了曙光大亚湾公司。
  因当年曙光大亚湾公司与惠州当地的华南公司签订了联合组建澳深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公路开发联合公司,因政府未同意,后由曙光大亚湾公司独立与大亚湾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开发澳头至深圳沿海公路项目《合同》,约定由曙光大亚湾公司自带资金、独立出资组建大亚湾澳深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采取“以路换地”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全额投资开发澳深公路项目,并实际完成了大量的土石方工程。后因国家政策不允许及规划变更,项目被取消,大亚湾管委会同意对曙光大亚湾公司已完成澳深公路项目土石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经核算,工程造价为1.62亿元人民币。
  因工程结算款分配引发纠纷,曙光大亚湾公司与华南公司(后华南公司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奥得利公司)进行了长达6年多诉讼“拉锯战”,而拉锯战背后其实是地方保护与跨区域投资者的利益博弈。惠州当地自然会关注本土企业的利益,同样,广西桂林也在支持本地企业积极应对。曙光大亚湾公司官司难赢,一个经营了20多年的跨区域投资企业濒临破产边缘。
  近年来,不少地方采取种种手段保护本地发展的现象频现,然而,这种看似保护地方的行为却为市场的正常竞争带来了实质危害。目前,地方保护的手段也更加隐秘。过去,地方保护基本采取直截了当的办法,如今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明文规定禁止地方保护主义之后,地方保护的方式变得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难以识别和对付。
  据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全球产业转移速度加快的大背景下,也给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更多启示。
  如果说很多跨区域投资企业正面临危机的话,在一定程度上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危机,也是投资者对当地市场发展信心的危机。中国的跨区域投资保护制度虽在完善中,但这项工作仍任重道远。
  当地政府和行政司法部门都要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本地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为什么要保护?道理很简单。如果不能保护广大外来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无法促进本地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跨区域投资者由于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太少,企业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受经验水平、责任心的限制,使企业常常处在法律风险高发的境地。
  当地法律部门由于与外来企业信息不对称,对涉及跨区域投资者的重要条文没有及时披露,导致这些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得法律方面的信息,这也是跨区域投资者被动的一个原因。
  切实保护跨区域投资者利益,必须体现在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规章中。凡不符合市场发展实际的情况,可能损害跨区域投资者利益的地方“土规定”,应予重新修订。新出台的地方部门规章,也应符合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指导思想。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应严格把关,不宜只考虑本地收益主体是否得利,而应以切实保护每一位投资者的利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
  同时,切实保护跨区域投资者利益,必须有长远和透彻的眼光。坚决摈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想法。只有积极解决相关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本地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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