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接受闵正道先生(下称“我委托人”)委托,指派本所张朝辉律师就目前相关网络用户对我委托人发布的侮辱、诽谤言论一事公开发表本律师声明。
最近一段时间,个别别有用心的网络用户在网络媒体上公然发布侮辱、诽谤我委托人的言论,文章标题及内容有的是误解误导、有的是恶意中伤、有的是造谣诽谤,标题和内容被网民点击、转载和评论。
上述言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已严重影响我委托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同时给我委托人造成严重的名誉伤害和精神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15、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本律师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相关网络用户捏造事实并散布的行为系对我委托人名誉权的严重侵犯,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此,本律师接受闵正道先生的委托,针对上述侮辱、诽谤言论发布者公开声明:
1、上述网络用户即刻删除侮辱、诽谤闵正道先生的不法信息,并在本律师声明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闵正道先生承担包括赔礼道歉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2、相关媒体及网络用户停止发布或转载有关闵正道先生的任何不法信息,以避免对闵正道先生造成更大的侵害;3、闵正道先生将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上述不法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律师:张朝辉
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
2017 年5 月 1日